江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将加付赔偿金

  • 日期:2007-07-03 00:44

南昌7月2日专电从7月1日起,江西对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将进行罚款;用人单位必须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将向劳动者加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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