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会保险?

  • 日期:2013-07-19 09:16

张先生在重庆市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重庆,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张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重庆市劳动部门后,张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张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重庆市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张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张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今年2月份,张先生因为搬家到四川,工作需要更换。于是,张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张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3月15日,张先生带着疑问来到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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