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职场女性注意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了

把与职场女性、HR密切相关的几个重点画出来了:
一、在招聘录用阶段,以下行为皆违法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二、怀孕产假哺乳被降工资,单位最高将被罚五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将女性职工权益写进劳动合同里
除了明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解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该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2、新法发布
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什么?
随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布,HR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规避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为了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非理性的就业歧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比如,招个快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就不会被认为是歧视。但如果是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员或者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五要素”落实女职工合法权利
三、女性员工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 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 (聘 用 )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若不放假,是 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务院令第 270 号 ) 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 资。
5、未婚女职工流产,能否享受流产假?
所以,女职工未婚生子或者未婚流产,有权享受产假或流产假。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而剥夺她们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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