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企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从事劳动人事、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争议调解与法律诉讼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4、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等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2、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
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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