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全国统一版本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提供在全国公积金小程序获取的验证码进行办理。
需要。借款人在申请置换贷款并通过中心审核,在收到承办银行网点通知后向原商业银行结清贷款,同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可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全国统一版本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提供在全国公积金小程序获取的验证码进行办理,同时满足我市置换贷款相关要求。
需要。“置换贷款”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其中的一个品种,需要有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可以,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能享受同城待遇,即享受与重庆市民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相同政策待遇。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在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方面,通过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可以。凡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重庆辖区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户籍、收入等限制。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置换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公告(第1717号)规定“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人。”该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办理商转公置换贷款时,商贷的原主借款人为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若主借款人不是公积金缴存人,则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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