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万州区外出务工朋友的一封信

  • 日期:2026-01-26 10:09

 

 

 

 

 

 

 

 

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利率

1.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2.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

(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劳务经纪人应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

(二)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3.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以下对象的备案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企业):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与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2.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4.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五、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当年认定的新建就业帮扶车间。

(二)补助标准

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人数乘以5万元/人计算出来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投入固定资产净值的50%。

六、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

(一)补助对象

已认定满一年的就业帮扶车间主体。

(二)补助标准

根据评估等次给予2-10万元的带动就业奖补。

七、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初次认定就业奖补

(一)补助对象

当年认定的新建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主体。

(二)补助标准

按认定时核定的带动就业人数,以申请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奖补。计算公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带动就业人数=奖补金额。单个就业工坊初次认定就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年度评估稳岗奖补

(一)补助对象

已认定满一年的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主体。

(二)补助标准

对年度评估“合格”的就业工坊,按核定稳岗就业人数,以评估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给予奖补。计算公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稳岗就业人数=奖补金额。单个就业工坊年度稳岗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受理机构

就业登记地街镇平台

十、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从2024年6月1日起,在我市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岗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相关要求:

1. 申报主体应为重庆市内,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制造业企业,符合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

2.申请补贴对象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相匹配,工作岗位符合《重庆市制造业领域吸纳高校毕业生急需紧缺岗位目录(2024—2025)》中相关紧缺岗位标准;

3.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青年,按每人6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同一人只享受一次。紧缺岗位就业补贴与其他类似补贴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企业申请

制造业企业根据本单位从事行业领域,组织符合相关岗位条件的人员申报并将名单收集汇总,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登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sb.jjxxw.cq.gov.cn/)进行统一申请。紧缺岗位就业补贴应当在满足条件后的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一年期内,企业可随时在系统提出申请,经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十一、离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不重复享受。

十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万高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800元/人。

(三)补贴期限

每人享受一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十三、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区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需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参保满一个月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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